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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金融资讯行业“第一案”发生变数【2】--理论八戒体育

发布日期:2023-08-22     浏览次数:

  八戒体育1月8日晚间,万得方面给《中国经济周刊》的回复表示,万得并不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。

  记者查阅证券法第七十四条,其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以下几类: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八戒体育、高级管理人员;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、监事八戒体育、高级管理人员;三是与之相关的各类机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。

  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上,目前主要依据证监会的《指引》,其中认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的主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;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;以及相关自然人家属和其他方式获得内幕信息的人。

  万得方面对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表示,“显然,不论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,万得都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。”

  万得方面表示,其公布起诉的时间是在其正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后八戒体育,符合客观事实。作为原告,向公众说明已经起诉的事实,属于正当的信息披露。

  在正式起诉同花顺前,万得上述两家关联公司在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买卖了同花顺股票。

  《中国经济周刊》查阅同花顺季报显示,上述两家关联公司从2011年中报开始出现在同花顺的十大流通股东中,合计持有53.8万股,占总股本的0.4%八戒体育。至2012年中报,合计持有135.41万股,占总股本1.01%八戒体育,至2012年三季报已不在十大流通股东之列。

  同花顺的2012年中报显示,上述两家关联公司持股未达到同花顺总股本的5%。

  此次争议的特殊性在于,在万得关联公司未完全抛售同花顺股票之前,其既是欲起诉人,又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。

 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承斌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,从两个方面来判断,万得应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。一是从侵权主体上看,它是被侵权人,是起诉方。二是万得方面未抛售股票之前是小股东,可能不参与公司管理。“如果持股超过5%,性质就发生了变化,参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是判断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一个分水岭。”